随着税务机关深入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工作,近年来虚开大案频发,为挽回税款损失开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会委托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进行协查,协查结果通常是受票企业被要求转出进项税额,甚至被处以罚款和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部分处理。因此,企业应当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上游企业虚开而受到牵连。
对于受票企业而言,取得发票意味着从上游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支付款项。因此,审查发票合规需要纳入供应商管理工作之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受票企业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注意,确保符合39号公告“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要求: